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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4:47:38 GMT
病院并不一定需要有罪指控,因为事实除了具有典型性之外,对于实施犯罪来说是非法的就足够了正如我们三十多年来一直坚持的那样[16] ,并且 等作者也承认这一点。 自1984年以来,胡安·布斯托斯·拉米雷斯在他的《刑法手册》中指出,犯罪的第一个要素是典型性,可以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不存在单一的犯罪结构,而是四种不同的犯罪结构,因为行为的类型有一种,不作为的类型有另一种,在这些类型中,我们必须区分故意类型和过错类型。不公正的基础是法律善,它赋予不公正的每个要素以意义,因此也赋予了典型的有约束力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面对典型的非法情境,罪责不再与攻击法律秩序的情境本身有关,而是与该情境的主体有关的考虑。如果有罪,对象就会被起诉。在犯罪中,评估的是情况,而不是主体。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区分不公正或犯罪的范围以及受与不公正完全不同的原则管辖的责任主体。[18] 迭戈·吕松·佩纳教授表示,少数派(包括我自己在内)认为有罪是主体的一个特征,而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这包括坚持认为该行为在刑事上是非法的,无论其行为者是否有罪。就好像它不是一样。 顺便说一句,这是犯罪的概念,即当其通常是非法的时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以至于刑法规定了那些不负责任的人、未成年人或遭受意识改变的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无罪的人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因该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对其采取安全措施。吕松·佩纳教授本人表示,这两个概念都是可以辩护的,因此,可以辩护说,有罪是主体的一个条件,那么它就不是犯罪的要求,而是判处刑罚的另一个附加预设。确实如此,因为犯罪的概念甚至适用于那些对犯罪不负有责任的人,而这些人被施加了不需要有罪的安全措施,因此我们必须以不包括有罪的犯罪概念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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